第十一条
有效提出制定或者修改立法项目的,应当随申请立项报告提交法规草案以及说明,说明应当包括调研起草情况,制定或者修改的必要性、可行性,规范的主要内容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提出废止法规项目的,应当说明废止理由和废止后相关的社会关系调整的替代处理措施。
有下列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交:
(一)立法调研报告,包括工作现状和立法的目的、依据、必要性、可行性,拟调整的社会关系以及立法的重点、难点,调研、论证和征求意见的情况;
(二)上位法立法情况、外地立法经验等立法资料。有上位法的,应当有关于如何处理本市立法与上位法关系,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重复等问题的专项说明。
未提交法规草案及其说明的,暂不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审议项目。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