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负责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交办和存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以下称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综合协调工作,并开展主动审查。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以下称相关专工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相关规范性文件开展审查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