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撤销规范性文件的议案时,制定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并可以书面提出陈述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经过审议,认为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撤销的,应当作出撤销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