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制定机关根据书面审查意见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应当自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制定机关应当将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送备案。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