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四章 处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相关专工委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意见一致的,按照本条例规定程序处理;存在较大分歧且经沟通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审查意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