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审查完毕后,应当将审查情况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认为其审查研究意见不适当的,可以要求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新审查。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