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二十八条有效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审查完毕后,应当将审查情况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认为其审查研究意见不适当的,可以要求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新审查。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