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与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对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作出规定;
(三)违反法定程序;
(四)违反授权决定,超出授权范围;
(五)超越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
(六)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作出调整和改变;
(七)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或者与上位法的立法目的、原则相违背,旨在抵消、改变或者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同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九)同一层级的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影响规范性文件适用;
(十)采取的措施与其目的不符合比例原则;
(十一)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
(十二)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继续施行的情形;
(十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明显不适当的情形。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