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收到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或者发现应当由其他机关审查处理的问题,应当根据情况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移送时,可以提出研究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收到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可以开展审查,或者移送本级人民政府审查。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