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十九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到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可以将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分送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审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