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到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可以将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分送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审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