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二章 备案第十三条有效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接受规范性文件备案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查。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