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七条有效本规定所列重大事项,应当以议案或者报告的形式提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依法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依法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