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十条有效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一般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提出。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提交议案或者报告的除外。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