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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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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第十条

有效

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一般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提出。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提交议案或者报告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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