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至少组织一次古树名木资源普查,按照一树一档要求,建立图文档案和电子信息数据库;在普查间隔期间,加强补充调查和日常监测,实行动态管理。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发现的古树名木资源信息。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