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挖掘古树名木的历史、文化、生态、科研价值,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保护意识。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保护。捐资、认养保护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