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制定保护方案或者未按照保护方案施工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