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集中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逐步改造,推进既有建筑供热设施建设,逐步实现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