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编制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制定档案工作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

(三)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档案工作,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宣传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等各类功能区的管理机构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