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档案馆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社会需求,加强馆藏档案的研究整理,组织编辑出版档案史料,创作文艺作品,开发文创产品,开展档案文化建设。

档案馆应当加强与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在档案利用方面的协作,联合举办展览、开展学术交流等。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