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四章 档案开放、公布和利用第三十四条有效档案馆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社会需求,加强馆藏档案的研究整理,组织编辑出版档案史料,创作文艺作品,开发文创产品,开展档案文化建设。档案馆应当加强与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在档案利用方面的协作,联合举办展览、开展学术交流等。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