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四章 档案开放、公布和利用第三十二条有效单位和个人持有身份证件、介绍信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档案馆已开放的档案。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管尚未移交的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档案馆不按照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