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基本建设工程、技术改造、重要设备更新改造、科学技术研究和其他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向有关档案馆或者单位档案机构移交档案。

重大建设项目的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档案验收。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