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档案收集、整理和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基本建设工程、技术改造、重要设备更新改造、科学技术研究和其他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向有关档案馆或者单位档案机构移交档案。重大建设项目的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档案验收。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