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整理、保管档案,防止档案损毁、散失和泄密。对重要、珍贵档案,应当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发生褪变、破损的,及时抢救。

对直接接触档案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保障措施。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