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规定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管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