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本规定所称特种行业包括:
(一)旅馆业;
(二)公章刻制业;
(三)典当业;
(四)印刷业;
(五)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
(六)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
(七)开锁业;
(八)寄卖业;
(九)二手机动车交易业;
(十)机动车维修业;
(十一)按摩服务业;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行业。
前款规定的按摩服务,是指在桑拿洗浴、水疗休闲、保健推拿、足部护理等活动中提供的按摩服务,不包括盲人医疗按摩等医疗按摩活动。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