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本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2010年9月21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