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按摩服务业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记录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