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按摩服务业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除卫生间外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
(二)包厢、包间的门窗,应当使用或者部分使用透明材质,确保能够由外而内观察按摩区域整体情况;
(三)营业大厅、包厢、包间内的照明灯亮度能够清晰辨明室内整体情况,在营业状态下不得关闭照明灯;
(四)包厢、包间门不得安装阻碍执法人员检查的装置;
(五)不得设置用于逃避、阻碍日常检查的暗道等设施;
(六)张贴治安管理相关标识;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