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下列方式,加强设计之都城市品牌建设,扩大工业设计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

(一)设立设计之都标识,统一对外宣传形象;

(二)推进工业设计创意公园、街区建设;

(三)兴办设计体验馆和科普基地;

(四)建设设计社区(乡村)服务站;

(五)开展工业设计公益讲座、展览、体验等;

(六)其他加强设计之都城市品牌建设的方式。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