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褒扬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新建、迁建、改扩建烈士纪念设施的;(二)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的;(三)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的;(四)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五)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