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二)网络数据处理活动,是指网络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活动。

(三)网络数据处理者,是指在网络数据处理活动中自主决定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的个人、组织。

(四)重要数据,是指特定领域、特定群体、特定区域或者达到一定精度和规模,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可能直接危害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的数据。

(五)委托处理,是指网络数据处理者委托个人、组织按照约定的目的和方式开展的网络数据处理活动。

(六)共同处理,是指两个以上的网络数据处理者共同决定网络数据的处理目的和处理方式的网络数据处理活动。

(七)单独同意,是指个人针对其个人信息进行特定处理而专门作出具体、明确的同意。

(八)大型网络平台,是指注册用户5000万以上或者月活跃用户1000万以上,业务类型复杂,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对国家安全、经济运行、国计民生等具有重要影响的网络平台。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