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单位并处应检查人数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