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六章 药品监督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聘任乡(镇)、村药品协管员和信息员,协助进行药品质量监督。药品协管员和信息员应当经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聘用,并报州(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