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聘任乡(镇)、村药品协管员和信息员,协助进行药品质量监督。

药品协管员和信息员应当经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聘用,并报州(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