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六章 药品监督第四十二条有效经批准的药品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发布:(一)药品生产企业被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二)广告内容超出批准范围的;(三)广告批准文号已被撤销或者已过有效期的;(四)临床发现药品有新的不良反应的;(五)药品质量抽验结果不符合国家药品质量标准的。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