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经批准的药品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发布:

(一)药品生产企业被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

(二)广告内容超出批准范围的;

(三)广告批准文号已被撤销或者已过有效期的;

(四)临床发现药品有新的不良反应的;

(五)药品质量抽验结果不符合国家药品质量标准的。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