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健康检查;患法定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