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口药材,按照规定取得《进口药材批件》后,应当向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填写《进口药材报验单》,并报送有关资料。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