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四章 医疗机构药品和制剂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医疗机构设置制剂室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申请配制制剂的具体品种,应当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取得制剂批准文号。医疗机构委托药品生产企业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制剂室配制制剂,应当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