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医疗机构设置制剂室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医疗机构申请配制制剂的具体品种,应当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委托药品生产企业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制剂室配制制剂,应当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