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计条例/第四章 会计监督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强化会计执法监督和执法检查。审计、税务、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企业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被监督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销毁、谎报。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