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被依法撤销或者合并、分立的单位,其负责人应当组织会计人员编制决算和资产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规定办清移交手续;未办清移交手续的会计人员,不得离职。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