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防洪、治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节约用水、水力发电、航运、渔业、水污染防治、水上旅游开发和水文测验等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编制,在征求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综合规划尚未编制,专业规划已先编制或者专业规划之间不一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予以协调。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