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