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本省明令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限期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