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挖砂、采石、修坟、建筑、砍伐林木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