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在江河、湖泊、水库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