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重大水事纠纷、水事违法案件发生地的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48小时内将案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