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重大水事纠纷、水事违法案件发生地的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48小时内将案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