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政监察巡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政监督检查专职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对水政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