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流域集水面积大于1000平方千米的主要河流,流经重要城镇或者工业集中区域、水污染较严重的主要河流,重要湖泊及汇入湖泊的主要河流,库容大于5000万立方米和重点城市集中式供水水源地的水库的水功能区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其他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依据。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