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十三条有效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