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做好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