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